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23执恢125号
申请执行人:景泰县冰峰制冷设备厂,经营场所景泰县。
经营者:余志旭,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居民。
被执行人:甘肃国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泰县冰峰制冷设备厂与被执行人甘肃国泰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570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甘肃国泰水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1257元(其中货款157090元、案件受理费1911元、执行费2256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福山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