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3民初4772号
原告:四川元信人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金桥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0931754907。
法定代表人:田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兵远,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元信人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元信人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元信人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原告四川元信人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