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元信人防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元信人防科技有限公司、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903民初1673号
原告:四川元信人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金桥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0931754907。
法定代表人:田成,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范兵远,四川范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东平中路918号华泰·福熙美邸1栋10层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774FC7C。
法定代表人:唐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稳,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元信人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元信人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元信人防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遂***置业有限公司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元信人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92元,由四川元信人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伍彬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