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681号
原告:扬州市辰瑞交通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戚春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伟,高邮市菱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洛阳瑞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街5号。
法定代表人:韩慧玲。
原告扬州市辰瑞交通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瑞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高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