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民初6611号
原告:***,女,汉族,1958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委托代理人:王焕章、韩俊秀(实习),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
被告:洛阳瑞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南昌路**院锦茂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韩慧玲,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洛阳瑞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毛莹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