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502执5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姚圩镇。
法定代表人:晏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南市村委中房村小组,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南市村委中房村小组。
负责人:***,该村村长。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9)赣0502民初4746号判决书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南市村委中房村小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工商、房管等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南市村委中房村小组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标的款62869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5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