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南市村委中房村小组、新余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5民终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南市村委中房村小组。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南市村委中房村。
代表人:***,该村小组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余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姚圩镇。
法定代表人:晏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2月17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新余市渝水区。
原审被告:重建中房村邹氏家祠筹备理事会。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南市村委中房村。
代表人:***,该理事会会长。
上诉人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南市村委中房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新余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重建中房村邹氏家祠筹备理事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8)赣0502民初4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的建设是否需要报建,是否有合法的报建手续,及是否影响案涉工程建设合同的效力,一审未予查明,同时,案涉工程的产权人是谁,重建中房村邹氏家祠筹备理事会与产权人是何种法律关系,及产权人在案涉合同中是何种法律地位,一审亦未查明,而上述事实均与本案的审理存在重要关联。综上,一审判决基本事实未能查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8)赣0502民初46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南市村委中房村小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6.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熊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