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844号
申请人:**,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被申请人:***,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新余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姚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44296318U。
法定代表人:晏余,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余市宏飞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城东光伏路1919号幸福世家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1470194C。
法定代表人:何宵,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余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宏飞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宏飞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宏飞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谊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沈梦梦
书记员游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