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民初40-1号
原告:***,男,1976年6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秋华、李玲,新余市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2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新余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姚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44296318U。
法定代表人:晏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余市宏飞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城东光伏路**幸福世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1470194C。
法定代表人:何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伟,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余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宏飞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余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余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二、原告***与被告***、新余市宏飞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继续审理。
审判员 袁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欧阳文艳
书记员章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