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3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新余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姚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44296318U。
法定代表人:晏余,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余市宏飞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城东光伏路**幸福世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1470194C。
法定代表人:何宵,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余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宏飞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1)赣0502执保3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新余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宏飞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余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宏飞发展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谊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沈梦梦
书记员游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