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2728号
申请人:***,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人:***,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新余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姚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4429631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余市宏飞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城东光伏路1919号幸福世家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147019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余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宏飞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宏飞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宏飞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钟 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