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502民初1270号
原告:昆***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75356226X4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工业园区上蒜基地
法定代表人:唐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建祥、杨晓雪,云南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捷程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关兴路288号1幢11层11E号
法定代表人:王治纲,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南民用市政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二环西路云南软件园4层402号
法定代表人:范锦,公司总经理
原告昆***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捷程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民用市政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47元,减半征收1123.5元,由原告昆***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自凤
审判员 万春芹
审判员 段晓凡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李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