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县荣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与某某、鄯善县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兵1202民初32号 原告:鄯善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地区鄯善县新城西路北侧外贸公司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2168271814X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新疆哈密市。 原告鄯善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2018年2月13日,原告鄯善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鄯善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鄯善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