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银星装饰配套有限责任公司

威海市银星装饰配套有限责任公司、威海中大航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92民初33号 原告:威海市银星装饰配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67025715),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天世纪城-6号-A3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中大航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8926555566M),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路-6号-1101至11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威海市银星装饰配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威海中大航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威海市银星装饰配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威海市银星装饰配套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市银星装饰配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4元,由威海市银星装饰配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连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