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红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红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民初6905号之一
申请人:威海红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东路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7292702329。
法定代表人:杜贤勇,总经理。
申请人:***。
二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明,威海环翠张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丛培玲。
被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培玲。
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的(2020)鲁1002执保2124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现被申请人已履行给付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给付义务,上述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0)鲁1002执保2124号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名下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