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02执3420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红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东路4号。
被执行人丛培玲,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杏花北街。
申请执行人威海红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丛培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8)鲁1002民初75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购房款*万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19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申报财产状况。故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
二、于2019年10月14日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于2019年10月15日、12月16日两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登记、婚姻登记、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及婚姻信息进行了查询,结合人民银行反馈的银行账户信息,查得部分银行存款,现已予以扣划,所得**元扣除执行费**元,剩余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查得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所穷尽之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明确其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002民初7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