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红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威海红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02民初7545号之一
原告:威海红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丛××。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红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住址不详,需公告送达,本案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林蓉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