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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天豪华宇建筑防水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鑫天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4民初5755号
原告乌鲁木齐天豪华宇建筑防水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鑫天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天豪华宇建筑防水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天豪华宇建筑防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天豪华宇建筑防水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4945.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4920.7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书记员任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