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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天豪华宇建筑防水有限公司与新疆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兵0302民初649号

原告:乌鲁木齐天豪华宇建筑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252号九方财富广场1座商业办公楼5层524房。

法定代表人:*爱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俊,男,1989年5月1日出生,现住新疆博乐市。

被告:新疆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舒克市刀郎路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乌鲁木齐天豪华宇建筑防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曹俊、新疆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天豪华宇建筑防水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天豪华宇建筑防水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天豪华宇建筑防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4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天豪华宇建筑防水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于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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