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兵0302民初649号
原告:乌鲁木齐天豪华宇建筑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252号九方财富广场1座商业办公楼5层524房。
法定代表人:*爱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俊,男,1989年5月1日出生,现住新疆博乐市。
被告:新疆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舒克市刀郎路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乌鲁木齐天豪华宇建筑防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曹俊、新疆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天豪华宇建筑防水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天豪华宇建筑防水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天豪华宇建筑防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4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天豪华宇建筑防水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于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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