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毅成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毅成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12626号 原告:新疆毅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乌昌路252号九方财富广场1座商业办公楼5层524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二段6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毅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毅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额为10,000元,减半计收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270.88元,退还原告5,245.88元。 审 判 长 苏     霞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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