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12626号
原告:新疆毅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乌昌路252号九方财富广场1座商业办公楼5层524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二段6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毅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毅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额为10,000元,减半计收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270.88元,退还原告5,245.88元。
审 判 长 苏 霞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