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4执5431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4民初185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65871.38元,执行费2388.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