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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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4民初2697号
原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百步工业区北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702752064。
法定代表人:时沈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亮亮,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9BWK4XL。
法定代表人:李亚桥。
被告:湖北中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办事处纺新街41号(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37510881N。
法定代表人:夏光念。
原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4日提起诉讼,本院征得原告同意先行诉前调解,案号为(2022)浙0424民诉前调3016号,后调解不成,本院于2022年8月2日正式立案。现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不再预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董文清
二○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沈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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