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1181执163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女,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麻城市百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麻城市。
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鄂1181民特19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湖北中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麻城市百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行标的为:5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麻城市百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了5900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后明确表示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20)鄂1181民特19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