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辽滨船舶修造厂

盘锦市辽滨船舶修造厂与盘锦大红龙旅游观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104民初2911号
原告:盘锦市辽滨船舶修造厂,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辽滨苇场。
法定代表人:刘永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媛,女,199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出纳员,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被告:盘锦大红龙旅游观光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辽东湾新区二界沟镇路南街13号。
法定代表人:孙波,该公司经理。
原告盘锦市辽滨船舶修造厂与被告盘锦大红龙旅游观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盘锦市辽滨船舶修造厂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盘锦市辽滨船舶修造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市辽滨船舶修造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盘锦市辽滨船舶修造厂负担。
审判员  孙志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