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6478号
原告:成都三合齐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389号322室。
法定代表人:周大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枝利,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大海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高升桥路2号1-1幢5楼2号。
法定代表人:周玉章,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三合齐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大海川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三合齐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三合齐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三合齐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5元,由原告成都三合齐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文雯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晓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