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1521号
原告:成都三合齐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389号322室。
法定代表人:周大伦,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枝利,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广田华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提督街54号18楼。
法定代表人:陈龙鹏,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三合齐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广田华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三合齐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三合齐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三合齐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1元,由原告成都三合齐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