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吉农绿色农业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长春创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吉农绿色农业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83民初4533号
原告:长春创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德惠市米沙子镇工业集中区102国道1100公里处。
被告:公主岭吉农绿色农业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公主岭市东兴华街186号。
原告长春创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吉农绿色农业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长春创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春创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长春创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元由长春创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长春创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审判员  张晶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