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聚雅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聚雅科技有限公司与忠旺(营口)高精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004民初279号
原告:沈阳聚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138-9号(2-5-2)。
法定代表人:徐晓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花,女,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系沈阳聚雅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被告:忠旺(营口)高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
法定代表人:齐文刚,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铮,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系忠旺(营口)高精铝业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沈阳聚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忠旺(营口)高精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沈阳聚雅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聚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曾远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