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仁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商丘市裕城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02民初4853号
原告:河南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茶人村宾馆5楼516室。
法定代表人:孟凡寅,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琨,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裕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路西侧清华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宋景裕,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攀登,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裕城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河南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卢新言
审判员  袁 媛
审判员  李 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锦恒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