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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商丘春天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03民初3017号
原告:河南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孟凡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琨,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春天置业有限公司,住址不明确。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春天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住所信息应当明确,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交被告住所及确切送达地址的信息,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丰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常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