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仁电梯有限公司

商丘市裕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民终524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商丘市裕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路
法定代表人:宋景裕,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攀登,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孟凡寅,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琨,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商丘市裕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城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舜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402民初8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0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日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裕城置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攀登,被上诉人泉舜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8)豫1402民初87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商丘市裕城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 玮
审判员 宋 健
审判员 段智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