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02民初1775号之一
原告:河南德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京路与星林路交叉口**米**侧馨苑小区,注册号:411403000002604。
法定代表人:孟凡寅,职务:经理。
被告:**,女,汉族,1975年7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商丘市,现住商丘市。
原告河南德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河南德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德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德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庞万里
审 判 员 林向征
人民陪审员 徐守良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