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仁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德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02民初1776号之一
原告:河南德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与星林路交叉口北**0米东侧馨苑小区,注册号:411403000002604。
法定代表人:孟凡寅,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虞城县,现住商丘市。
原告河南德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河南德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德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德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庞万里
审 判 员  林向征
人民陪审员  徐守良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