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仁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德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02民初1773号
原告:河南德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与星林路交叉口北100米东侧馨苑小区,注册号:411403000002604。
法定代表人:孟凡寅,职务:经理。
被告:***,女,汉族,1973年6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
原告河南德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河南德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德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德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庞万里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徐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