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10792号
原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二街6号院1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迟家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神开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星路1769号。
法定代表人:寇玉亭,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神开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冬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炳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