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19433号
原告:青岛保税物流园区普达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肖绍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伟,北京德和衡(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神开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寇玉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飞,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女。
原告青岛保税物流园区普达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神开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青岛保税物流园区普达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保税物流园区普达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吴瑞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田 震
书 记 员 顾丹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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