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3261号
原告:上海神开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星路17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苗江,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飞海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六路10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神开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威飞海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神开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神开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均由原告上海神开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费 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