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科思达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科思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丰田金杯技师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3民初15383号
原告:沈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铁**兴华南街**1-7-2。
法定代表人:裴蔚珍。
被告:辽宁丰田金杯技师学院,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任刚。
原告沈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丰田金杯技师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沈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青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