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信息研究所

某某等与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信息研究所等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794号 原告:***,男,195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医疗机构医师,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医师,住北京市西城区。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中华医学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魏均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医学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四西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信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南小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研究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中华医学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中华医学会、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信息研究所、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珂 书 记 员 李明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