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794号
原告:***,男,195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医疗机构医师,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医师,住北京市西城区。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中华医学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魏均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医学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四西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信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南小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研究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中华医学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中华医学会、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信息研究所、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珂
书 记 员 李明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