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导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存力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新导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0114民初585号 原告:重庆存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大道36号研发楼三期2号楼6层X6-3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12NJL5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新导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七彩云南第一城166天阶4楼A-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NNREJ2C。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存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存力公司)与被告云南新导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导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存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导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存力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尾款166050元及自2021年7月11日至清偿之日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1月21日为18597.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4月20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教学综合系统”,主要包括硬件方面的成套书桌和软件方面的中控系统、集创系统、讲义系统、测验系统等若干子系统组成,由原告负责送货和系统调试运行,合同价款为553500元分期支付,预付款30%计166050元、供货到学校后支付40%计221400元、调试运行验收合格后付30%。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供货,被告亦正常支付了第一二次款项。但是,系统2021年7月11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至今一个学期,但被告迟迟不予支付最后的30%尾款166050元,原告多次催款无果。原告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约定完成供货义务,但被告拒不支付尾款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的支持。 被告新导向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权。 原告存力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原、被告主体身份信息;(二)《购销合同》;(三)验收报告、微信聊天记录;(四)付款凭证(2份)、增值税发票查询记录;(五)《情况说明》等。上述证据欲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 被告新导向公司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本院根据原告陈述、举证和证据认定意见,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被告新导向公司(甲方)因中标“文山学院教师职业技能实训中心(一期)建设采购项目”需要,于2021年4月20日与原告存力公司(乙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教学综合系统”,主要包括硬件方面的成套书桌和软件方面的中控系统、集创系统、讲义系统、测验系统等若干子系统,合同对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制造商等进行了约定,由原告负责送货和系统调试运行,合同价款为人民币553500元。货款分期支付:合同签订后,乙方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30%即166050元;乙方提供已备货产品资料后,经甲方确认,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计221400元;完成安装调试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计110700元;产品试运行并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10%计55350元。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约定为:甲方逾期支付合同款将向乙方每日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指定甲方联系人为**,乙方联系人为***。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产品并进行了安装调试,于2021年7月11取得验收报告及项目完工确认单。被告亦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了第一、二期款项。产品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被告开具了金额分别为100000元及651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款项,原告经催收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22年2月9日作出(2022)云0114民初58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公司名下价值184647元的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被告新导向公司作为买受人,在收到原告存力公司提供的货物后,未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欠付货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货款金额,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660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未提出抗辩,视为放弃权利,本院予以认定,但起算时间按照合同约定应从发票开具后5个工作日即2021年11月5日计算。被告新导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不利诉讼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新导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存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货款166050元,并以16605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承担自2021年11月5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重庆存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3元,减半收取计1996.5元,保全费1443元,两项共计3439.5元,由被告云南新导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二年。 审判员 黄 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