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建国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建国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9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建国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李**华,职务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建国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本院(2018)黑0109民初29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1031116.6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名下登记房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已有财产暂不具备处置变现条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明湛
审判员  李忠民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崔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