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2执恢1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李洪良,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建国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董事长。
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哈民四终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建国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本金44208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建国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有作为申请人申请执行高延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黑0102执恢1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哈尔滨市建国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黑0102执恢168号案件中的执行款516461.38元,并向申请人***支付。除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及车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其他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璐
审判员 路 遥
审判员 陈 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院印)
书记员 吴梓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