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8111民初1310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黑龙江省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000702854430B(1-1),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联胜村。
法定代表人:麻术信,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辉,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1320642769,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二龙
山农场。
法定代表人:李成,职务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雪峰,黑龙江蒋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亚公司)、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以下简称二龙山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环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辉、二龙山农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人工费人民币80万元,并给付2倍利息;2.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5月,二龙山农场开发的二井子龙腾小区二期住宅楼发包给环亚公司施工,环亚公司将架子工、电工、电话、有线电视等工程人工费分包给原告,上述工程的人工费均由原告垫款施工,该工程已实际入住使用多年,但环亚公司一直以二龙山农场没有给结算为由拖延支付案涉人工费,期间多次给原告出具欠款凭证,最后一次是在2017年1月15日环亚公司给原告出具的欠据,证实其欠原告80万元人工费,于2018年年末还清,如到时不偿还给付2倍利息。基于上述事实,现对二被告提起诉讼。
被告环亚公司辩称,对案涉债务认可,无异议,但未给付原告欠款的原因是与二龙山农场没有结算。
被告二龙山农场辩称:1.2010年3月11日二龙山农场与环亚公司签订龙腾小区开发建设协议书,该份协议书证实二龙山农场只是案涉项目名义报建主体,案涉项目实际由环亚公司出资开发建设销售;2.环亚公司是原告的雇主,双方之间形成拖欠劳务费纠纷,二龙山农场不是案涉项目的实际开发主体,与环亚公司不存在支付工程款的发包关系。3.环亚公司提出的与二龙山农场之间的争议和纠纷不存在工程款支付事宜,且无论二被告之间存在何种争议和纠纷,均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综上,原告与环亚公司之间的劳务费纠纷与二龙山农场无关,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二龙山农场的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供的证据施工协议、结算书、欠据各1份,证实2011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环亚公司签订了承包二龙山农场二井子龙腾小区9-16号楼的架子工、电工、电话、有线电视等工程人工费,约定了相关的责任义务,后其应给付原告80万元人工费及2倍利息的事实。被告环亚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二龙山农场认为该证据与其无关。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
被告环亚公司提供的证据,1.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二龙山农场龙腾小区工程开发建设协议书各1份,证实环亚公司与二龙山农场存在合作关系,环亚公司是承包方,二龙山农场是发包方的关系的事实。原告认为,其是以正式的施工合同为依据才接的案涉工程,建设协议是二被告之间的内部协议。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2.(2016)黑8016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供热费收据各1份,证据案涉房屋的供热费是环亚公司缴纳的事实。3.刘清华书面证明1份,证明龙腾小区12号楼是经济适用房的事实。5.房屋面积测算报告2份,证实环亚公司与二龙山农场签订合同后,案涉小区又交由其他单位开发了的事实。原告认为,上述证据2.3.5与原告无关,不予质证。被告二龙山农场认为,上述证据2.3.5证实的事实与本案无关,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认为,证据2.3.5与本案无关联性,依法不予采信;4.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补交通知书、黑龙江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审查意见书各1份,证实案涉工程已交工,二龙山农场不出具相关手续,所以有20万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没有返回的事实。原告认为,该证据能证明二龙山农场与环亚公司有协议,建设方是二龙山农场,施工方是环亚公司。被告二龙山农场认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是环亚公司缴纳与其无关,与本案的争议事实无关。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
被告二龙山农场提供的证据:二龙山农场龙腾小区工程开发建设协议书1份,证实二龙山农场与环亚公司之间不存在工程款纠纷,案涉工程是环亚公司建设的,农场是名义发包方的事实。原告认为此证据与其无关,不予质证。被告环亚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3月11日被告二龙山农场作为甲方,被告环亚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二龙山农场龙腾小区工程开发建设协议书》,其中约定“乙方负责筹措资金进行小区开发建设;除本协议中规定甲方承担费用以外其它费用均应乙方承担”,“工程是甲方协助乙方报建,建设单位是农场,由乙方开发建设,在商宅楼竣工验收后,乙方自行负责销售,税收、房产交易费、税等方面均按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及标准执行,同时乙方必须保证楼房的售后服务工作,出现一切问题全部由乙方负责,风险自负”。同年5月16日双方又签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二井子龙腾小区9#-16#住宅楼”,发包人“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承包人“黑龙江省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4月20日被告环亚公司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了施工协议,约定甲方将案涉小区的分项工程(架子工、电气、电话、有线电视)人工费承包给乙方施工。后原告依施工协议履行了相关工程施工义务。2012年1月12环亚公司与***签订结算书内容为“自结算之日甲方欠乙方人工费捌拾万元整(80万元)”。2017年1月15日环亚公司出具欠据,内容为“欠***人工费80万元整(捌拾万元整),定于2018年年末还清,如到时不还可到法院进行诉讼,给付2倍利息”。
另查,案涉工程房屋由被告环亚公司自行进行销售并收取售房款。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二龙山农场是否应当承担案涉人工费及利息的给付义务。
本案中,从时间线上看二龙山农场与环亚公司签订的案涉小区开发建设协议在先,二者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后。在开发建设协议中已约定了“工程是甲方协助报建,乙方开发建设的项目,在楼竣工验收后,乙方自行负责销售,楼房税收等方面均按相关要求及标准执行,出现一切问题全部由乙方负责,风险自负”。从中可以认定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二龙山农场为了保证案涉工程的顺利开工而作为名义上的报建主体与环亚公司签订的。从庭审过程中可以看出,环亚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开发人,已经得到了案涉工程的开发、建设、销售等一系列的权利,而相对应的,其就应当履行相关义务。原告在庭审中称,其是看到了二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才与环亚公司进行合作的,本院认为,被告环亚公司未履行将案涉工程的实际情况告知的义务,也是造成本案产生的原因之一,故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二龙山农场承担案涉款项及利息的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环亚公司对原告要求给付案涉款项的事实及依据无异议,而对利息部分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对民事权利的处分,被告环亚公司不持异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环亚公司结付案涉款项及利息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省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人工费80万元,利息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双倍计算;
二、被告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黑龙江省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审判长  徐艳慧
审判员  陶 磊
审判员  夏晓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