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81民终7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
法定代表人:李成,该农场场长。
原审被告:黑龙江省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联胜村。
法定代表人:麻术信,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以下简称二龙山农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亚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2020)黑8111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判令二龙山农场与环亚建筑公司承担偿还责任;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二龙山农场与环亚建筑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二龙山农场不承担责任是错误的。1.2010年3月11日,二龙山农场作为甲方,环亚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二龙山农场龙腾小区工程开发建设协议》(以下简称开发协议),双方又于同年5月16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二井子龙腾小区9号-16号住宅楼”(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发包人二龙山农场,承包人环亚建筑公司。根据上述工程合同,说明建设方为二龙山农场,施工方为环亚建筑公司,现环亚建筑公司拖欠***人工费800,000元及利息,理应由二龙山农场与环亚建筑公司承担偿还责任。2.合同虽然约定工程是二龙山农场协助报建,楼房税收等方面均按相关要求及标准执行,出现一切问题全部由环亚建筑公司负责,风险自负,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二龙山农场作为建设方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环亚建筑公司承担责任。3.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虽然是环亚建筑公司交纳,但根据法律规定,劳动部门监察大队没有发包方二龙山农场出具的手续,该保障金是取不出来的,据此,二龙山农场亦应对环亚建筑公司欠付的人工费及利息承担责任。
二龙山农场、环亚建筑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环亚建筑公司给付人工费800,000元,并给付2倍利息;2.要求二龙山农场与环亚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要求环亚建筑公司、二龙山农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3月11日,二龙山农场(甲方)与环亚建筑公司(乙方)签订了《开发协议》,约定主要内容“乙方负责筹措资金进行小区开发建设,除本协议中规定甲方承担费用以外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程由甲方协助乙方报建,建设单位是农场,由乙方开发建设,在商宅楼竣工验收后,乙方自行负责销售、税收、房产交易费、税等方面均按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及标准执行;乙方必须保证楼房的售后服务工作,出现一切问题全部由乙方负责,风险自负。”同年5月16日,二龙山农场与环亚建筑公司又签订了案涉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发包人二龙山农场,承包人环亚建筑公司。
2011年4月20日,环亚建筑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施工协议》,约定甲方将案涉工程的分项工程(架子工、电气、电话、有线电视)人工承包给乙方。***依《施工协议》履行了相关工程施工义务。2012年1月12日,环亚建筑公司与***签订结算书,内容为:“自结算之日甲方欠乙方人工费800,000元”。2017年1月15日,环亚建筑公司为***出具欠人工费800,000元整,定于2018年年末还清,如到时不还可到法院进行诉讼,给付2倍利息的欠据。
另查,案涉工程房屋由环亚建筑公司自行进行销售,并收取售房款。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二龙山农场应否承担案涉人工费及利息的给付义务。本案中,从时间线上看二龙山农场与环亚建筑公司签订的案涉工程《开发协议》在先,二者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后。在《开发协议》中约定案涉工程是二龙山农场协助报建,由环亚建筑公司进行实际开发建设的项目,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环亚建筑公司自行负责销售,楼房税收等方面均按相关要求及标准执行,出现一切问题全部由环亚建筑公司负责,风险自负。从中可以认定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二龙山农场为了保证案涉工程的顺利开工而作为名义上的报建主体与环亚建筑公司签订的。从庭审过程中可以看出,环亚建筑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开发人,已经取得了案涉工程开发、建设、销售等一系列的权利,相对应的就应当履行相关义务。综上,对于***要求二龙山农场承担案涉工程款及利息的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环亚建筑公司对***要求其给付案涉工程款及利息的事实无异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对***要求环亚建筑公司结付案涉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判决:一、环亚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人工费800,000元,利息以本金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双倍计算;二、二龙山农场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环亚建筑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前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二龙山农场应否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本案从二龙山农场与环亚建筑公司签订的《开发协议》约定的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看,二龙山农场为了改善农场居民的居住环境,落实国家危房改造项目,由农场负责案涉工程报建,环亚建筑公司负责筹措资金进行实际开发、建设、施工,自行销售商品楼,并按照国家土地政策交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契税、承担销售税金和保修等。基于此,环亚建筑公司是案涉项目的唯一开发投资主体,项目建设的风险由环亚建筑公司承担,收益由环亚建筑公司享有。***已完结工程的人工费也与环宇建筑公司单独进行了结算。据此,环宇建筑公司及***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二龙山农场与环宇建筑公司系合作开发关系,其实际参与了案涉工程的开发建设并从中受益。据此,可认定二龙山农场与环亚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系为保障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备案程序而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案涉人工费应由环宇建筑公司自行承担。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张贤友
审判员 翟福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