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04执19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1门。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联盛村v>
法定代表人:麻术信,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2019)黑0104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与黑龙江省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6460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我院再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104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宏伟
审判员  杨 森
审判员  王 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