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8111民初912号之二
原告: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1320642769,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二龙山农场。
法定代表人:李成,职务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雪峰,黑龙江蒋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000702854430B(1-1),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联胜村。
法定代表人:麻术信,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辉(该公司项目经理),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对原告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以下简称二龙山农场)与被告黑龙江省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黑8111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中有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黑8111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13379.50元,由黑龙江省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3379.50元;公告费300.00元,由黑龙江省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艳慧
审判员 夏晓红
审判员 陶 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