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极支行与某某来、黑龙江省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04执恢1964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极支行(原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极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66号。
负责人:王炳文。
被执行人:**来,男,1990年07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105199007131312,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新江桥街三棵小区21栋2单元201室。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联胜村。
法定代表人:冯玉辉。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极支行与**来、黑龙江省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来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来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来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海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