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04执恢19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极支行(原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极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66号。
负责人:王炳文。
被执行人:**来,男,1990年07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105199007131312,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新江桥街三棵小区21栋2单元201室。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联胜村。
法定代表人:冯玉辉。
本院依据[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极支行与**来、黑龙江省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2,556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来、黑龙江省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来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极支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极支行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海燕
审判员 王惠民
审判员 牟进全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