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8111民初2614号
原告: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1320642769,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二龙山农场。
法定代表人:韩锋利,该农场场长。
被告:黑龙江省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000702854430B,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联胜村。
法定代表人:麻木信,该公司经理。
原告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与被告黑龙江省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贵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武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