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4执恢71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麻术信。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4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黑龙江省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29666.36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及工商档案进行了查询,拍卖被执行人车辆,拍卖价款17万元,扣划被执行人存款5067.3元,已全部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0104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森
审判员 王宏伟
审判员 王 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帅廷